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纳税义务与税目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属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的行为,转让所得需按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转让收入: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扣除项目:减除资产原值(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及合理税费(如资产评估费、中介费等)。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合理税费\text{应纳税所得额} = \text{评估公允价值} - \text{资产原值} - \text{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text{应纳税额} = \text{应纳税所得额} \times 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示例:以评估价值50万元的专利技术投资,资产原值及税费20万元,应纳税额为(50-20)×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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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扣除项目:减除资产原值(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及合理税费(如资产评估费、中介费等)。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合理税费\text{应纳税所得额} = \text{评估公允价值} - \text{资产原值} - \text{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text{应纳税额} = \text{应纳税所得额} \times 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示例:以评估价值50万元的专利技术投资,资产原值及税费20万元,应纳税额为(50-20)×20%=6万元。
确认时点
: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转让收入实现。
申报期限
:应在应税行为发生的 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
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股权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转让收入实现。
:应在应税行为发生的 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股权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股权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适用条件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 合理确定分期计划并备案,在 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备案要求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投资协议、资产评估证明等资料。
现金补价处理
:投资时取得的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部分可分期缴纳。
股权再转让
: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的,需优先用于缴纳剩余税款。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 合理确定分期计划并备案,在 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投资协议、资产评估证明等资料。
:投资时取得的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部分可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的,需优先用于缴纳剩余税款。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且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 递延纳税:
投资时暂不纳税,递延至 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及税费后的差额缴税。
投资时暂不纳税,递延至 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及税费后的差额缴税。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文件。
总结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核心在于以评估公允价值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差额计税,一次性缴税困难时可分期(5年内)缴纳,技术成果投资还可选择递延纳税。建议结合具体资产类型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申报与备案。
财务 小助手V信 ckr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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